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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推荐优秀基层团干部到团省委机关挂职锻炼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发布者:[校团委] 发布时间:[2012-02-27 11:46] 

    各学院团总支:

       现将陕团组发〔2011〕37号文件《关于推荐优秀基层团干部到团省委机关挂职锻炼的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上报校团委。

       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82330022

       上报截止时间:11月7日

       附:陕团组发【2011】37号文件

     

                                 校团委

                               2011年10月26日

     

    附:关于推荐优秀基层团干部到团省委机关挂职锻炼的通知

         陕团组发〔2011〕37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有关高校团委,机关各部门:

       为增进团的领导机关与基层团组织交流互动,切实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团省委党组研究决定,由团省委直属团(工)委和机关各部门共同推荐第五批优秀基层团干部到团省委机关挂职锻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批到团省委机关挂职人选由各市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重点高校团委和团省委各部门推荐,每个直属团(工)委、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推荐人选。

       二、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为综合素质好、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基层团干部,具体要求为(1)现为处级、科级干部(含优秀乡镇街道兼职团委书记);(2)年龄不超过35周岁;(3)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4)有基层工作经历。   

       三、推荐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推荐人选主管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团省委机关各部门推荐人选一并请所在市级团委征得有关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四、团省委党组根据推荐人选情况和工作需要,差额确定挂职人选,安排到团省委机关部门按相应级别任职。

       五、干部挂职时间为半年,挂职期间不承担原单位的学习、会议、出差等任务,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挂职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转党(团)组织关系,参加团省委机关的党(团)组织生活。挂职干部的工资、津补贴、医疗费和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担,挂职期间的办公、住宿和差旅费由团省委机关提供。挂职结束后,由团省委组织部对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分送挂职干部所在市级团委和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六、各市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有关高校团委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推荐人选和团省委机关有关部门推荐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工作鉴定各1份报团省委组织部。

       联系人:李红斌

       联系电话:(029)88420830(传真)

       邮寄地址:西安市红缨路158号(邮编710068)

                        共青团陕西省委组织部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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